江蘇省基礎研究計劃(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者:金年会發布時間:2021-06-08浏覽次數:822



江蘇省基礎研究計劃(自然科學基金)

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省基礎研究計劃(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為前提、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科研項目管理機制,保證項目順利實施,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8〕37号)、《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幹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蘇發〔201818号)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和基礎研究管理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基礎研究計劃(自然科學基金)圍繞全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瞄準世界科學前沿,面向江蘇重大發展需求,重點支持資助基礎性、前瞻性、原創性科學研究,支持青年科技人才自由探索,在基礎科學和前沿技術領域着力打造江蘇發展的核心競争力,為加快建設高水平創新型省份,推動高質量發展走在全國前列提供有力支撐。

第三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實行基金委員會任期管理制。委員會下設7個重點學科組,即基礎學科、信息學科、農業學科、生物醫藥學科、工程學科、材料學科和資源環境學科,主要負責指導省基礎研究發展規劃制定、組織開展重大學術交流活動、重點項目中期檢查與驗收等。日常工作由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社會發展與基礎研究處。

第四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設立前沿引領技術基礎研究專項、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優秀青年基金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和面上項目等各類項目。前沿引領技術基礎研究專項重點支持頂尖科學家領銜,圍繞重大科學前沿或重大産業前瞻問題組織實施的重大原創性研究項目。

第五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應充分體現政府目标導向,遵循突出重點、競争擇優、統籌兼顧、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六條  凡列入本計劃的、并獲政府财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均适用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和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負責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切實加強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廉政風險防控。省财政廳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項目資金下達、經費使用監管。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項目的實施。評審(咨詢)專家及其他科技服務中介機構接受省科技廳委托,參與項目管理及服務等工作。

第八條  省科技廳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訂有關計劃項目管理制度和規定;

(二)發布申報通知及有關項目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點領域和方向;

(三)組織開展或委托開展項目受理、評審(論證)、評估、檢查、驗收及績效評價等,負責項目立項、調整、終止和撤銷;

(四)對項目進度執行與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中需要協調、處理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實施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統計工作;

(七)對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受委托的專業機構、咨詢專家、中介機構等參與項目實施的各類責任主體開展信用評價,并據此進行相關管理和決策,實行科技計劃全過程的科研誠信管理。

第九條  項目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項目審核、推薦和管理工作;

(二)審核項目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及時協調劃撥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監督項目的實施和經費使用,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或負責人按期實施和完成項目;

(四)協助開展項目檢查、評估、驗收和績效評價等;

(五)協調項目的實施推進,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告項目實施中難以協調和解決的問題;

(六)實施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統計工作;

(七)配合省科技廳對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進行信用評價。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一)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實施管理,對項目申報、完成項目内容、實現目标任務負主體責任;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組織實施的直接責任人,承擔項目組織、協調、執行等具體工作;

(二)履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度,對恪守科研誠信、具備必要科研基礎、如實提交項目材料、嚴格執行項目管理規定、按合同約定推進項目實施、規範使用科研經費等作出信用承諾,并在項目申報和實施過程中嚴格遵守;

(三)如實填寫項目申報書、總結報告、驗收材料、科技報告等,并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主體責任;

(四)嚴格執行項目合同,依法依規使用項目經費,按期完成項目目标任務;

(五)落實項目相關保障條件,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和困難;

(六)如實報告項目年度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要事項;

(七)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及受委托的專業機構等中介機構對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十一條  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受省科技廳委托,根據受委托權限,嚴格按照項目管理有關要求開展項目受理、項目評審等工作。受委托的評審(咨詢)專家及其他科技服務中介機構,根據受委托事項,客觀公正地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三章  申報與立項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通知及有關項目指南。

(一)省科技廳根據全省科技創新規劃和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圍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科技需求,根據“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原則,每年組織編制和發布省基礎研究計劃(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報通知及有關項目指南。

(二)項目指南編制工作采取頂層設計、重點布局、征集建議、座談調研、專家讨論等形式,由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産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企業等共同參與,積極吸納有關各方意見和建議,提高指南制定的針對性和科學性。同時将前瞻性和戰略性非規劃創新納入支持範圍。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通知起草完成後,由省科技廳會财政廳向社會正式公開發布。項目資助主要通過公開競争擇優的方式遴選。對于符合我省産業技術變革方向、目标導向明确的重大原創性項目,可采取定向組織等方式遴選。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申報人。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範、在江蘇境内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可根據項目申報通知要求申報項目。項目申報人須為項目申報單位正式在職人員(含外籍人士),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記錄良好,年齡、工作時間等條件符合申報通知要求。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組織。項目申報原則上實行屬地化管理,實施周期3~5年。由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向所屬項目主管部門申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向省科技廳推薦。部省屬普通本科高校項目由高校直接審查推薦。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受理。省科技廳委托專業機構具體承擔項目申報受理,并按照當年度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對所受理的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未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不進入當年度項目評審。

第十七條  項目評審。對于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采取網絡評審、答辯評審或專題論證等方式組織評審,省科技廳可視具體情況增加或調整相關評審程序。評審專家從省科技咨詢專家庫中随機遴選産生。評審執行專家回避、保密和輪換等制度。項目評審中要注重克服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曆、唯獎項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

第十八條  項目立項。省科技廳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結合年度資金預算,研究提出項目安排建議及專項資金使用方案,會商省财政廳後,将拟立項目清單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财政廳會同科技廳下達專項資金,省科技廳與有關責任方簽訂項目合同。

第十九條  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度。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主體責任,項目申報書經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員簽字确認後方可報送。在申報、評審、立項過程中,項目申報單位、項目負責人、受委托的專業機構、咨詢專家、中介機構等須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明确各自承諾事項和違背相關承諾的責任。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承擔項目管理和經費使用的主體責任。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對項目的組織和管理,确保項目負責人按期高質量完成項目。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甲方)與項目承擔單位(乙方)及項目主管部門(丙方)簽訂項目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約定行使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如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要研究目标或關鍵考核指标等合同已約定的主要内容發生變動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對項目重大事項調整的批複視為合同約定的一部分。

第二十二條  項目中期檢查。推動項目管理從過程管理向效果管理轉變,對于實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鼓勵自由探索,以項目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中期檢查;對于實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重點項目、分年度撥款項目,原則上在實施期内隻開展一次中期檢查,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檢查結果作為項目分年度撥款和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賦予項目負責人更大自主權。項目負責人可按規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并結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項目承擔單位備案,相應備案手續可作為項目驗收(結題)或審計檢查等依據。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年度在省科技計劃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項目執行情況信息表,包括項目經費到位情況、經費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主要存在問題及解決方案等方面内容。項目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項目管理的職責,核實項目執行情況報告的真實性、有效性。


第五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财經法規及财務管理規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保證經費專款專用,并對項目經費實行單獨核算。

第二十六條  實行綜合預算編制管理,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項目負責人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調整直接費用全部科目的經費支出,不受比例限制;可在預算範圍内自主安排經費開支,相關調劑手續由項目承擔單位辦理。上述安排和調整可作為項目驗收(結題)、評估評審或審計檢查等依據。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為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的,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财務助理制度,可根據科研活動需要,自主選擇固定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種形式,聘用科研财務助理為科研項目實施提供經費管理和使用服務,其服務費用可在單位日常運轉經費、相應科研項目勞務費或間接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省财政廳負責項目資金撥付,應簡化撥付程序,加快撥付進度,非省級預算單位項目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基本戶;省級預算單位項目資金可一次性申請全部用款計劃,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選擇支付方式并随時支付。

第二十九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财政廳負責項目的結題财務驗收審計管理工作,省财政廳完善結題财務驗收審計管理工作指引,建立健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省級科研項目财務審計工作要求和技術規範,将項目财務審計納入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檢查範圍。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省級科研項目财務審計報告或結論,省科技廳、省财政廳、項目主管部門、專業機構可以直接使用。

第三十條  省科技廳、财政廳、項目主管部門、專業機構根據國家、省和本辦法有關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财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或擠占項目經費的行為,省科技廳、财政廳将視情況采取約談、通報批評、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處理,并将其失信行為納入科研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驗收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二條  自項目實施期滿3個月内,項目負責人及時做好項目驗收準備工作,編制項目經費決算,按時提交驗收材料,不得無故逾期。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對驗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驗收材料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須申請延期的,項目主管部門應于項目執行期結束前3個月内向省科技廳提出延期申請。項目延期原則上隻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三十四條  項目驗收主要采取同行評議為主、财務審計相結合的綜合評價辦法。對存在重大技術路線調整、重大經費使用調整等情況的,可以采取先組織專家驗收論證,再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方式進行驗收。

第三十五條  項目驗收由驗收專家組嚴格按照項目合同約定的考核指标進行評判,對目标實現程度作出明确結論。項目驗收克服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曆、唯獎項傾向,重點評價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新規律的重大原創性和科學價值、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關鍵科學問題的效能、代表性論文等科研成果的質量和水平,突出對代表性成果和項目成果的評價,由承擔單位篩選提交一定數量代表性成果,其中重大項目提交的研究論文數量不超過5篇,其他項目不超過3篇,交專家組評議。屬合同約定的關鍵考核指标,其成果原創性強、技術水平高的,其數量型考核指标僅作參考指标。

第三十六條  實行創新盡職免責機制。對承擔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已履行勤勉盡職義務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或其他不可預見且目前不能克服的原因,導緻未實現預期研究目标或失敗的,經省科技廳核準後予以免責,不作負面評價。對項目進行立項支持或經費資助,符合規定條件、标準和程序,但支持或資助項目未達到預期發展效果,相關領導幹部和部門在勤勉盡責、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決策等責任。

第三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或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或無故不接受項目正常管理、不配合驗收工作的,按不通過驗收處理,并記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八條  項目因故終止實施或撤銷後,省科技廳應當及時通知承擔單位進行财務審計、凍結該項目财政結餘資金,并按省财政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因客觀原因導緻終止或撤銷的,不記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九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樣品等,應标注“江蘇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字樣及項目編号。英文标注應包含:“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Jiangsu Pro-

 vince”字段及項目編号

第四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成果管理負主體責任,應組織對本單位科研人員拟公布的成果進行真實性審查。項目驗收前,應在遵守知識産權保護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納入省科技報告系統,向社會公開。項目承擔單位應充分履行職責,将科技報告納入本單位科研管理,督促科研人員撰寫科技報告,認真做好本單位科技報告的審查和呈交工作。項目負責人應将撰寫科技報告作為科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項目合同或任務書要求,按時保質如實完成科技報告。省科技廳負責全省科技報告工作的總體部署和統籌協調,牽頭拟定相關政策措施,對各地、各有關部門科技報告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十一條  建立以研發質量為導向的科研投入綜合評價制度。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績效評價,采取同行評議為主的評價方法,注重中長期創新績效,主要評價專項資金投入對創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産出、人才培養、産業升級産生的長遠影響,适當降低論文、專利數量以及經濟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權重,原則上在專項資金項目完成後的35年内開展綜合評價工作。

第四十二條  績效評價一般應通過公開競争等方式擇優委托第三方開展,以獨立、專業、負責為原則,充分發揮第三方評估機構作用。加強對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規範和監督,逐步建立第三方評估機構負責制和信用評價機制。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财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科技廳、财政廳聯合發布的《江蘇省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蘇科計[2005]393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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